[C]广东媒体粤语播音需报批 拒不改正者主管将受处分
明年3月起全省推广普通话,拒不改正者主管人员将受处分
信息时报报讯 (广州日报记者 耿旭静) 昨天,广东省政府网站挂出《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从2012年3月1日起,广东省将实行《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广普通话。按照规定,明年3月起,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网络音视频节目以普通话作为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的基本用语。使用方言播音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者省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批准。
电视台方言播音需经批准
《规定》指出,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全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规定》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确实需要使用方言的,可以使用方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用语用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网络音视频节目以普通话作为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的基本用语。使用方言播音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者省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批准。电视台用方言播音时,应当在屏幕上显示规范汉字。汉语言音像制品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和出版、教学中需要使用方言的除外。
标志牌禁用外文拼写
各类标志牌标注山、河、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和路、街、巷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汉语拼音拼写方法按照《汉语拼音方案》、《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严禁使用外文拼写。
《规定》还指出,9类情形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已注册的商标用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需要使用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
《规定》还指出违反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网络音视频节目违反本规定的,由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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